合法转让引来巨额债务

来源: 检察日报

本报讯(通讯员汪宇堂 陈磊)“一笔‘莫须有’的债务足以让一个企业举步维艰,现在终于挽回损失了。”近日,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干警回访某新能源公司时,该公司负责人凌某说。

2015年7月,郭某和王某将他们名下的一家新能源公司转让给凌某。就在凌某经营得有声有色时,他忽然发现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被查封了,查询后得知,公司竟成了失信被执行人,同时还因多笔个人贷款被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,面对大量诉讼案件,公司陷入了经营困境。

原来,2013年12月,郭某和王某因经营不善,先后通过借用他人名义、以该新能源公司为担保等方式向银行贷款31笔共计647万元。转让时,该债务已列入转让款内,但在凌某全额支付转让款后,郭、王二人未及时偿还上述债务,反而使用其擅自保存的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“还款保证书”向银行续贷,并逾期不还,导致公司背负了巨额债务。

为此,凌某多次向该县信访、公安等部门反映,要求追究郭、王二人的刑事责任,但因该案涉及人员众多,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交叉,所涉罪名不易界定,其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。无奈之下,凌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。

2020年12月,社旗县检察院收到材料后,立即组织干警开展走访调查。经缜密分析后,检察机关认为,郭、王二人多次冒用他人名义及用加盖新能源公司印章的“还款保证书”向银行贷款,数额巨大且长期不还,涉嫌骗取贷款罪,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
公安机关立案后,为确保办案质量,该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,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、固定证据。今年2月底,社旗县检察院依法对郭某、王某提起公诉。6月,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。法庭上,公诉人重点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、破坏企业经营活动等方面对郭、王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、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提出公诉意见,得到了法院的采纳。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
一审宣判后,郭某、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。今年11月底,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维持一审对郭某、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,同时责令郭某、王某共同退赔其所欠银行债务647万元。

非法债务之困解除后,凌某的公司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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